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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自己洗车被电伤 店家要承担70%责任?

2013年07月31日11:27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戚祥浩 龙轩

  商报讯在汽车公司修车时,顾客刘先生自己动手洗车,结果遭喷水枪电伤,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龙湾法院判决该起纠纷时,认定刘先生自身承担30%责任,汽车公司承担70%责任,需赔付刘的损失2.3万元。

  去年7月,在温州务工的刘先生在一家汽车公司维修汽车时,自己动手洗车,谁料喷水枪漏电,刘先生当即倒地,住进了医院。医生诊断为,刘先生电击伤、头皮裂伤、枕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刘先生现仍在康复中。

  刘先生说,之所以自己动手洗车,是因为对车辆修后的颜色有异议,想洗出来给对方看看。而汽车公司方面则说,当时他们工作人员都在开晨会,没想到刘先生会自己去洗车。

  关于事故的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刘先生将汽车公司告到了法院。

  刘先生认为,汽车公司作为车辆维修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其相关设备的安全性,现因其提供的喷水枪存在安全问题,在使用过程中漏电致人受伤,依法应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汽车公司当庭答辩称,公司并未向刘先生提供过喷水枪清洗车辆,洗车场地不对外开放,而洗车应由维修车辆的专门洗车人员进行,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刘先生擅自进入洗车场所进行洗车操作所致,且事后经检查喷水枪也未存在漏电,但如果自己私自去动,比如往电源上喷,就有可能造成伤害。因此对于刘先生的受伤,汽车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洗车,使用被告的喷水枪时导致触电的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属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法人,其对于喷水枪这种存在一定危险性的工具未作进一步的危险提示或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提示,对原告当时自行清洗行为也未进一步劝阻或防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对其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应该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款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喷水枪系具有一定专业性的工具,本次事故中,刘先生在未经被告同意且在没有戴好手套、雨鞋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操作喷水枪洗车。

(责任编辑:李海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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