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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墨:汽车销售应随时代变 多元化是趋势

2013年11月08日11:05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评论员 予墨

  据报道称,商务部等主管部门针对对于2005年推出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启动。这一年来市场增速虽然有所缓解,但相对于2010年之前的火爆,今年依然不能算是汽车市场的旺年。而且,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今年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汽车市场终端的优惠幅度在继续创造新高。

  当市场低迷时,首先引发的就是经销商利润的下跌。对汽车生产厂家而言,经销商就是它们在市场低迷期的防弹衣。市场终端在不断降价,但厂家的批发价却很难松动。面对各种从厂家传递过来的考核压力,经销商就只能无奈的选择降价卖车。很显然,有了经销商在前面冲锋陷阵,市场低迷的冲击,就几乎不会对生产厂家造成致命性的伤害。所以,今年我们看到,对于2005年推出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应该修订的观点,也频繁见诸报端。那么,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发展的逐渐稳定,我们的《汽车品牌销售实施管理办法》到底应该怎么改变,才能更好的适合时代的需要呢?

  改变是有利于整个汽车行业的行动

  在很多人眼里,呼吁《管理办法》改革的人,往往都是汽车经销商的人,站在经销商利益的角度来呼吁《管理办法》的改革。但在笔者看来,对整个汽车产业而言,无论是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最终都会对整个产业造成影响。经销商网络就像是人体的血管,看似不起眼,但它的堵塞对整个汽车行业而言,同样有致命的危险。

  经销商盈利困难,就会想方设法的降低成本,可能会缩减汽车生产厂家品牌的传播,降低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在维修一块谋取更多利润等,厂家品牌和形象的传播效果的降低,其给厂家带来的损失将是隐蔽且长期性的;而消费者的服务质量的降低,带来的则是经济损失和精神愉悦性的下降。所以,只有当生产厂家、经销商和消费者这三者之间达成共赢,才能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套用一句广告词,“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对汽车厂家而言,经销商这件防弹衣虽然很好使,但也必须经常做好“保养”工作。否则为其挡了太多次子弹,最终也会有被打穿的那一天。虽然汽车经销商网络的进进出出是一种正常现象,但维持整个经销商网络的整体稳定,是汽车厂家必须要进行的工作。而要保证经销商网络的稳定,就必须要保证其投资能够有比较稳定的回报。因此,对于当下《管理办法》的改革,汽车厂家也不能抱着一口咬死不放松的态度,适当改变当前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博弈,也能够进一步促进自身业务的开展。

  汽车销售模式确实应该改变了

  时代在发展,已经实施八年的《管理办法》,确实已经到了该改变的时候了。这不仅仅是因为经销商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而可能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时代的改变,将必然会促进更新的销售模式的诞生。目前诸多电商和汽车专业网站在汽车电销模式上的探索,就是趋势之一。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单一的经销商网络模式存在的几个矛盾已经越来越制约了汽车行业的发展。

  第一,销售环节的成本控制主动权掌握在厂家手中,经销商很难放开手脚来解决自己当前的经营状况差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汽车销售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即生产厂家)的书面授权,但是对于汽车生产厂家应该尽到的责任和义务,却只有规定而没有监督。这就造成了汽车销售环节的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了生产厂家手中。批发价格由厂家确定,销售什么车型、给多少量也是由厂家确定,终端销售的最低价格,也是由厂家规定。汽车厂家的大权在握,于是就连装修的供应商、零部件的供应商,都是由厂家来指定。

  在2005年《管理办法》出台时,汽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博弈,还没有今天这么剑拔弩张。而且那时候汽车价格较高,经销商的单车利润也较高,所以即使有诸多的附加条款加身,但日子也依然能够过得比较小康。所以那时候可能比较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到了今天,各种矛盾也完全凸显出来了。

  第二,汽车产品的互联网销售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但现有的销售模式却困扰着这种新模式的发展。因为汽车销售必须由经销商网络完成,所以对汽车厂家而言,直销模式这种更加节省流通环节成本的方式,并不能在国内实现。另外,我们看到很多电商在试水网络售车,但从各种活动我们就能够看出,网络销售的价格,其实与市场终端价格依然是脱节的。其理由很简单,汽车厂家不会将市场终端价格完全公布于众,那样将会对其常规渠道营销工作的组织带来很大的被动。

  所以,要让传统网络的经销商能够更好的控制成本,就必须要让他们拥有更高的控制成本的主动权。而要想让汽车电销模式具有更高的可行性,也有必要从规定上放弃必须由经销商销售这个环节。虽然当初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但这种模式今天实际上已经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了。

  汽车销售模式应该更加多元化

  笔者认为,我们目前并不一定需要完全放弃特殊授权经营这样的销售模式,但对于其他销售模式的开展,也不能完全一刀切的阻止其诞生。而是站在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用多元化的销售模式,来确保消费者利益、经销商的利益以及生产厂家利益的统一和和谐。

  对现有的特殊授权式的销售模式,应该进一步完善对生产厂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的细化,明确取消很多已经形成行业化的、对经销商明显不利的商务政策。比如压库、销售车型的摊牌和搭售、市场终端价格的死规定等。只有经销商的利益能够得到了基本保证,这种销售模式才能够继续健康的走下去。与此同时,经销商也能够真正成为厂家的利益共同体,与生产厂家共同开拓新的销售模式。

  对于不同档次的品牌,《管理办法》也应该给厂家更多销售模式的选择权。对于一些小的生产厂家而言,一年的销量可能就是几万辆。但如果必须要特许经营,经销商很难赚钱,生产厂家要发展也就非常困难。观致汽车的经销商网络发展的难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之下,投入大笔投资来成为观致汽车的经销商网络,很多投资者都不敢打包票。

  还有,对于不同地区和发达程度的城市而言,这种模式也应该有更多的选择。为了降低三四线地区经销商的成本,对经销商的建设规定就不必那么死。政策应该规定的是服务的标准,而不是要规定达到服务的若干个必要条件。

  我认为,未来适合我国国情的汽车销售模式,必然是多元化的。特许4S店授权经营,直销模式,电销模式等多种模式共同存在,才能够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消费者的各种不同需求。一味只规定一种销售模式,既不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也不能让消费者满意。

(责任编辑:李海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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